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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志斌与耿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斌,耿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斌,男,1931年7月18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耿行,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耿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行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AP88**陕汽牌H17类型车辆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耿行名下拥有的车牌号为陕AP88**陕汽牌H17类型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间,有关单位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