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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黄振江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922刑更3号罪犯黄振江,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侯马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2017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7)闽092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判决于2017年6月30日生效。经查,罪犯黄振江患有双肺结核伴空洞并咯血,2型糖尿病,左肾病变性质待查。目前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罪犯黄振江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69667,0)?)第二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169667,254)?)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