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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9王鑫与袁其明、陈兆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鑫,袁其明,陈兆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79号原告:王鑫,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袁其明,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兆平,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王鑫与被告袁其明、陈兆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鑫诉称,2016年9月30日,原告经南京千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袁其明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袁其明将位于六合区莉湖春晓8幢2单元1108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95万元;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50万元,余款于出证后两个月内付清;余款到账3日内办理物业及房屋交接手续。因被告陈兆平对涉案房屋享有部分权利,故其出具承诺书,保证交易无任何纠纷,如延期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定金50万元,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7年4月,涉案房屋具备办理一手证条件,但被告却私自以涉案房屋办理50万元最高额抵押借款,致双方无法办理过户。原告为维持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陈兆平系该院人民陪审员,因此,该院对此案不宜行使管辖权,特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陈兆平系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为避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必要怀疑,以便顺利、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