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78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43岁,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60岁,汉族,住舒城县城关镇舒席厂住宿区6号楼底层最东边.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