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程力丁、马纯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力丁,马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程力丁,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马纯才,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纯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纯才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7000元、迟延履行金794元(以17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10月3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5元,以上款项共计17949元。但被执行人马纯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纯才银行存款179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