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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宝阳与吴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阳,吴宣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40号原告:黄宝阳,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吴宣兴,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阳与被告吴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宝阳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宣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阳撤回对被告吴宣兴的起诉。本案受理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黄宝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