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201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2017年2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无证驾驶豫B×××××面包车,沿兰考县106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引黄干渠桥处时,因碾轧路面坑洼,逆向行驶至公路南侧,与由西向东段某驾驶的鲁R×××××低速货车相撞,致面包车乘客朱某(被告人徐某的母亲)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的丈夫徐某1(被告人的父亲)对被告人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局坝头乡派出所证明一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殡葬证、被害人户口注销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段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亲属徐某1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代乔鹏审判员 马俊超审判员 童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