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茂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胡茂升,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茂升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皖劳仲调字8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929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