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诉鲍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鲍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543号原告:张某,男,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鲍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安某,女,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鲍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