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诉鲍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鲍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543号原告:张某,男,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鲍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安某,女,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鲍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