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顺阳与重庆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阳,重庆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536号原告:刘顺阳,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圳,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61767469。法定代表人:邓国兵,执行董事。原告刘顺阳与被告重庆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顺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幸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