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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学锋与孙国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锋,孙国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536号原告赵学锋,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银河,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孙国灿,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牛先奇。登封市石道乡阳光幼儿园,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陈留根。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600元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1400元,共计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学锋诉被告孙国灿、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登封市石道乡阳光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学锋承担。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伟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