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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肖利与张飞明、焦二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利,张飞明,焦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王肖利,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飞明,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焦二霞,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肖利申请执行张飞明、焦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王肖利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一、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飞明、焦二霞名下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飞明的银行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