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抚顺县国土资源局诉王连君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郑艳,局长。被执行人:王连君,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县峡河乡。抚顺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王连君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04行审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