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兆权与被执行人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兆权,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姜兆权,男,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王洪军,男,汉族,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兆权与被执行人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