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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739号原告杨艳霞与被告廖家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霞,廖家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1124民初1739号原告杨艳霞,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道县人,教师,住道县教师进修学校。被告廖家寨,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道县人,教师,住道县明达学校。原告杨艳霞与被告廖家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6日,被告廖家寨向原告杨艳霞立下借据,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按月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廖家寨对原告杨艳霞提出的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起算日从2015年2月26日开始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二、被告廖家寨愿意将每月工资除偿还银行借款利息之外,剩下的全部工资用于偿还原告杨艳霞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杨艳霞负担1100元,被告廖家寨负担5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