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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行审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王艾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02行审197号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被申请人王艾莲,女。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审查申请,要求审查其对王艾莲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整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整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被申请人王艾莲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0月在龙居镇下堡头村建厂房,占地面积2660平方米,现已建成二层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800平方米及一层彩钢房16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60平方米。该宗地北邻巷道;东邻村路;南邻土崖;西邻土崖。所在图幅号为:I49G××,图斑号为:25,地类为耕地(01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对申请人王艾莲下达了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告知旅履行方式及其享有的权利,但被处罚人王艾莲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限被处罚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246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12月13日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再次对王艾莲违法事实进行询问核实,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申请人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于2017年1月6日作出了运国土资盐执罚整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限被处罚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246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7年1月6日将运国土资盐执罚整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王艾莲,又于2017年2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于2015年2月28日已对被申请人王艾莲作出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同一事实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再次对被申请人王艾莲作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整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军& # xB;审判员 程秀红审判员 贾   朝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一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