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覃泽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覃泽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165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荣建大厦16层D室,组织机构代码61741540-9。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被告:覃泽光,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泽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