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卫许申请执行周志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许,周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191号申请人李卫许。被执行人周志龙。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周志龙所有的思威牌轿车予以解除查封。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