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卫许申请执行周志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许,周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191号申请人李卫许。被执行人周志龙。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周志龙所有的思威牌轿车予以解除查封。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