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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丁某、路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某,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路某,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835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