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勇吉、成都市和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全县昌达硅矿业有限公司、会理县华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蒲勇吉,成都市和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全县昌达硅矿业有限公司,会理县华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084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新希望大厦***号。法定代表人:郑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湘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女.被告:蒲勇吉,男。被告:成都市和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蒲勇吉,职务不详。被告:天全县昌达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青石乡。法定代表人:蒲长阳,职务不详。被告:会理县华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龙腾南街。法定代表人:左晓娟,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勇吉、成都市和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全县昌达硅矿业有限公司、会理县华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