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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14269号原告:黄某1,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某2,男,汉族,1956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章,渝北区石船镇石龙村委会推荐。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和被告黄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分家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黄某3、熊某婚后生育原、被告等四子女。黄某3、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组房屋1幢(户主:黄某3)。原、被告之母熊某于2006年7月去世,原、被告之父黄某3于2016年10月去世。被告黄某2于2010年3月擅自签订《分家协议》,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权利人:黄某2,XX房地证XX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2平方米),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现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黄某2于2010年3月19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无效。被告黄某2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其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黄某3、熊某婚后生育原被告等四子女。黄某3、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组房屋1幢(户主:黄某3)。原、被告之母熊某于2006年7月去世,原、被告之父黄某3于2016年10月去世。被告黄某2于2010年3月19日擅自签订《分家协议》,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权利人:黄某2,XX房地证XX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2平方米)。上述事实,有死亡注销证明、《分家协议》、关系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某2在原告黄某1未知晓的情况下签订《分家协议》,侵犯了原告黄某1的继承权。原告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2于2010年3月19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钟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