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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万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万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886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万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