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万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万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886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万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