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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刘晓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刘晓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181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莹,女。被告:刘晓妍,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