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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胜强与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胜强,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胜强,男,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边城街。法定代表人:沈胜强,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汉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学强与被上诉人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1日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学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改判被上诉人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返还上诉人借款123万元及利息,并责令金鼎公司在未出资的110万元范围内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993年3月15日,瑞丽市华源边贸公司成立,在十堰市棉纺厂无能力,也不可能投入注册资金及经营周转资金的情况下,上诉人先后筹措了123万元资金投入到瑞丽市华源边贸公司的经营。1994年11月3日,瑞丽市华源边贸公司变更为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后,法定代表人仍为上诉人沈学强。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系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构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故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应返还上诉人借款123万元及利息。后期加入的十堰市纺织厂变更名称为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未出资的1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沈学强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返还借款123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沈胜强起诉的是其担任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筹措资金和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属公司行为。现原告沈胜强个人以管理瑞丽市十堰边贸公司期间筹措并投入公司的资金系借款为由起诉,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沈胜强的起诉。本院认为,沈学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审理。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驳回沈学强的起诉,处理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7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相云审判员  熊 品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正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