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虎丰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七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虎丰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358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三营村炫靓建材城内B-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51896819Y。法定代表人:王耀忠,职务:经理。被告:中铁七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虎丰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村胡麻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负责人:李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虎丰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4.00元,减半收取13517.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