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魏远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大连昊佳经贸有限公司,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镇国,魏远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0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37号泰德大厦1-2层01单元。主要负责人:周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楼,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昊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90号8层12号。法定代表人:姚镇国,该公司经��。被申请人: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1227室)。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姚镇国,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连昊佳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区。被申请人:魏远钦,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大连昊佳经贸有限公司、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镇国、魏远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远钦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A区13号28层2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远钦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A区13号28层2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