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1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豫0212刑初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里,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翟晓培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