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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196号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被申请人: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汪兴明。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和顺花苑X区X楼701、1102、1101、501、801、401室;和顺花苑X区X#楼1103室;和顺花苑X区X楼1103室合计价值中7012802.74元的部分。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和顺花苑X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霍字第X**号、霍字第XXX号、霍字第XXX号、霍字第XXX号、霍字第XXX号、霍字第XXX号、霍字第XXX号、霍字第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