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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民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学芝与徐卫东、杜丽彦、第三人桑国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芝,徐卫东,杜丽彦,桑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民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孙学芝,女,1947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徐卫东,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杜丽彦,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第三人桑国庆,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申请执行人孙学芝与被执行人徐卫东、杜丽彦、第三人桑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徐卫东、杜丽彦支付原告孙学芝各项损失费用5.8万元,2016年阴历年年前给付2万元,2017年阴历年年前给付2万元,2018年2月20日前给付1.8万元,如到期不还,则按月利二分计算逾期利息。第三人桑国庆偿还原告的剩余损害赔偿费用2.2万元。诉讼费2685元,减半收取134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71.25元,剩余13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本案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