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海霞申请执行毕西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毕西日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毕西日乐图,男,1973年4月4日,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12号张海霞申请执行毕西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西日乐图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西日乐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海霞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毕西日乐图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