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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世华与平先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华,平先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316号原告:李世华,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先甫,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华诉被告平先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世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后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