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炜亮、康玲与王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炜亮,康玲,王绍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6330号原告:潘炜亮,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康玲,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王绍元,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潘炜亮、康玲诉被告王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潘炜亮、康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炜亮、康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潘炜亮、康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高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