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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炜亮、康玲与王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炜亮,康玲,王绍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6330号原告:潘炜亮,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康玲,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王绍元,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潘炜亮、康玲诉被告王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潘炜亮、康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炜亮、康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潘炜亮、康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高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