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2执267号张荣,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乙39号。法定代表人:王硕张荣申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刘书宁人民陪审员 崔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