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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水莲与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社区居委会、靳玉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水莲,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社区居委会,靳玉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755号原告:郭水莲,女,1956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社区居委会(原宁城县热水镇热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社区。法定代表人:马贵柱,热水社区居委会主任。被告靳玉平,男,蒙古族,1954年08月29日出生,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水莲与被告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社区居委会、靳玉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水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由郭水莲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瑞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