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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雷波与周焕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波,周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波,男性,汉族,1983年0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周焕兵,男性,汉族,1976年0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波与被执行人周焕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焕兵的房屋登记机关、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辽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