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智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刘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7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行负责人。被申请人:刘智红,女。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智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10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智红名下价值942560.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查封刘智红名下位于XX号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XX,预售许可证号;XX),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10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