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8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潘媛与苗培龙、王圆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媛,苗培龙,王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媛,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攀(系潘媛的丈夫),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苗培龙,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圆圆,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潘媛与苗培龙、王圆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2544元,执行费3538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王圆圆名下一辆宁BC****号福特牌小型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委托委托宁夏中联天际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21385元。评估报告生效后,依法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第一次拍卖,但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经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攀谈话,其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底价即评估价121385元扣除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评估费2000元、拍卖费2000元、车辆按揭贷款16327.61元、执行费3538元,共计23865.61元(已由申请人垫付),剩余97519.39元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圆圆名下宁BC****号福特牌汽车以97519.39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潘媛。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王圆圆名下有一套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已设置抵押,不宜处置,另有一套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抵押给申请人潘媛,本院依法予以��封,在处置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宁02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案外人陈青霞享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程序。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琪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