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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家建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家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肖家建,男性。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家建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252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粟伯春审 判 员  曾永清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