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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世芳与梁世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芳,梁世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40号原告:梁世芳,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全,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世华,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辉(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梁世芳与被告梁世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梁世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世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78.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