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四杏与吴柏街、朱永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杏,吴柏街,朱永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刘四杏,男。被执行人吴柏街,男。被执行人朱永禄,男。申请执行人刘四杏与被执行人吴柏街、朱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湘10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柏街、朱永禄未自觉履行,刘四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刘四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永禄的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朱永禄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工资收入转为储蓄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永禄转为储蓄存款的工资收入105000元(具体冻结、划拨金额以实际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