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玉凤、郭荣顺与郭永群故意伤害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凤,郭荣顺,郭永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夏玉凤,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郭荣顺,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永群(曾用名郭荣群),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夏玉凤、郭荣顺与被执行人郭永群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监狱服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2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书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