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棋与熊明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棋,熊明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361号原告:邓棋,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爱民、颜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保全、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被告:熊明皓,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邓棋与被告熊明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邓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棋撤诉。审判员 刘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