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蓉、陈建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蓉,陈建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财保23号申请人:徐蓉,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申请人:陈建娣,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人徐蓉因与被申请人陈建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98万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建娣名下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建娣名下的房地产。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蓉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