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志成、何苗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成,何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其他,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何苗中,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553号陈志成与何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4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