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小良与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良,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良,男,现住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被执行人张英,男,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黑岗子村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英本判决生交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9195.77元(被告张英给付原告的2000元已扣除),诉讼费666元由被告张英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那间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部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