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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瑞军与蔺二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军,蔺二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瑞军,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蔺二维,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张瑞军与被执行人蔺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蔺二维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张瑞军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钰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