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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北省保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富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保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富群,李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保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康县农村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58822963-0,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225号。法定代表人张守欣,保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富群,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被执行人李永福(孙富群之夫),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626执4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富群在中国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账号42×××87-004)的存款,冻结金额上限为4万元整,冻结期限为1年。现因已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富群在中国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账号42×××87-0011)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世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