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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664号原告:赵某甲,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赵某甲之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由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严秋亚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