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战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战生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1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战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战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战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0时许,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到良西路查处非法种植罂粟时,在泛区良西路021号被告人宋战生家中,发现被告人宋战生利用废弃的两个水缸种植大量的罂粟苗,查获后经清点宋战生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04棵;经鉴定,被告人宋战生种植的植物,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宋战生案发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战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战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战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玲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司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战生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宋战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战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7日羁押的8日应折抵管制刑期1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