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国胜与方里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胜,方里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843号原告:章国胜,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跃,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里亮,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章国胜与被告方里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章国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章国胜承担。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来源:百度搜索“”